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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7]19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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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国税发[2007]198号
文件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国税发[2007]19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7]198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7]19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信息反馈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互动机制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税务稽查成果,实现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提高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信息反馈是指各级稽查局在依法对纳税人涉税检查过程中,针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和税收政策执行偏差以及征管工作漏洞等问题,向纳税人和上级稽查局以及有关部门送达或提交的检查结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纳税人是指各级稽查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税务稽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有关部门是指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法制、管理、监察等部门。
  第五条 税务稽查信息反馈的主要形式包括:个案反馈和综合反馈。个案反馈由承办案件检查的稽查局负责;综合反馈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 反馈对象
  第七条 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后,应根据所发现的各类税收违法行为,向被查纳税人送达检查结论。
  第八条 稽查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稽查局反馈,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一)达到大要案件报告标准和查办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二)具有倾向性、典型性或者突发性的税收违法案件分析;(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分析;(四)税务稽查综合分析;(五)其他需要反馈的稽查信息。
  第九条 稽查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同级征管部门反馈:(一)征管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办结果;(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或者变更税务登记的;(三)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应纳税定额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营业额超过核定标准,未及时申报调整定额的;(四)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发票的;(五)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或者征管措施、手段等滞后于纳税人经营管理实际,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税收征管部门反映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 稽查工作中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同级相关法规、税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反馈:(一)纳税人有关资格认定存在明显差错或者与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二)需要进一步明确或者完善的税收政策问题;(三)涉及到有关执法责任和执法监督的问题;(四)执行政策违反上位法规定,或与同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的;(五)现行政策规定没有反映客观实际情况、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或者所调整的社会现象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政策含义模糊,需要加以解释或明确的;(七)政策存在空白,需要进行补充规定的;(八)检查中反映突出的其他法规、政策问题;(九)根据规定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问题。
  第三章 反馈内容
  第十一条 案件查处结束后,根据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标准,填制《检查结论告知书》(附件1)随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纳税人,《检查结论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违法项目、整改意见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及时向同级征管、法规、税政、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反馈的有关事项,承办案件查处的稽查局应当在查证确认后制作《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稽查过程中认定的主要税收违法事实,手段以及查处结果;(三)检查中发现的符合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列举的问题类型;(三)需要相关部门处理的具体事项;(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税收征管部门移交且根据职责分工应由稽查局负责查办的案件,承办案件查处的稽查局应当及时立案检查,并于税务处理(处罚)决定送达生效之日起7日内制作《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随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一并反馈,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查处的基本情况;(二)移交案件具体线索的调查结果;(三)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因税务干部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职务、为税不廉等行为造成税款流失问题的,应根据违纪事实或案件线索及时向同级监察部门提交《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查纳税人基本情况(二)执法过程中税务人员违纪事实和因违纪造成税款流失事实;(三)为税不廉线索;
  第十五条 达到大要案件报告标准和查办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以及具有倾向性、典型性或者突发性的税收违法案件,承办案件查处的稽查局应当逐案进行分析,并于案件查结后15日内制作《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附件3)提交上级稽查局,主要内容包括:(一)被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二)稽查中发现纳税人税收违法的手段和特点;(三)查处结果;(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五)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于半年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对期间查办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制作《税务稽查综合分析报告》(附件4)提交上级稽查局,主要内容包括:(一)近期被查纳税人的主要违法手段、特点、表现形态、行业分布;(二)与上一年度同期情况、上一个报告期情况比较的动态分析;(三)分行业、分地区或者分税种的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或者动向;(四)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反馈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向被查纳税人送达《检查结论告知书》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报告的同时,根据拟定处理事项,填制《检查结论告知书》一式两份,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
  (二)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处理事项确定或更正《检查结论告知书》告知内容,报稽查局分管局长审定签章。
  (三)《检查结论告知书》经稽查局分管局长审定签章后,一份附《税务处理决定书》之后归档,一份随同《税务处理决定书》移交案件执行部门送达被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稽查部门依法对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实施税务稽查时,应查验纳税人是否存在以前年度经稽查查出的相关问题,且已在送达的《检查结论告知书》中提出限期整改,如同一问题无正当理由再次发生,应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 稽查部门向同级相关部门提交《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程序。
  (一)向征管、法规、政策等部门提交税务稽查信息反馈时,由检查人员填制《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一式两份随同《税务稽查报告》移交案件审理部门。经稽查局长审定需提交的,由稽查局长签章后,一份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提交相关部门。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税务稽查信息反馈时,由检查人员一式两份填制《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书》报稽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审定认为事实清楚或线索明朗的,由局长批准签章后,一份交案件综合管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提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 征管、法规、税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稽查局提交的税务稽查信息反馈事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认真研究并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向上级稽查局提交《税务稽查个案(综合)分析报告》程序。
  (一)《税务稽查个案分析报告》由承办案件查处的稽查局检查人员提供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核;
  (二)《税务稽查建议报告》由各级稽查局审理部门提供并经稽查局局长审核;
  (三)《税务稽查个案(综合)分析报告》经审核报送主管税务局领导签批后,逐级向上级稽查局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稽查局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落实税务稽查反馈工作,并将税务稽查反馈的质量和效果纳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上级稽查局应充分利用稽查信息反馈和稽查成果,分析税收违法的手段和特点,及时总结检查方法,合理安排检查计划,并有针对性地指导下级稽查局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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