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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地税发(2008)2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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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晋地税发(2008)27号
文件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晋地税发(2008)2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文件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8)27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文件的通知》
  晋地税发(2008)27号
  全文有效
  2008.02.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涉税鉴证业务的开展,依法支持、监督和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鉴证业务,发挥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协税护税、降低征收成本的税收作用。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本准则出具的鉴证报告应予以受理。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规定,纳入我省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管信息共享,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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