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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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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AfWnSw1BXCsGV8i4y3CZQ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外字〔1994〕17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税外字〔1994〕1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内税外字〔1994〕17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国税发[1994]8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称:“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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