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88号《关于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企业认定为建筑业企业问题的批复》、389号《关于从事室内外装修、装璜或室内没施安装调试业务范围认定的批复》、383号《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中分别称:
一、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的,可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项的建筑企业,适用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从事电梯、电扶梯安装的企业及粗装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地面、表面铺装、门窗等设施安装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企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地知道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比照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