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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征字〔1994〕4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讼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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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pLXzBBzlxo95jDLPqhik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税征字〔1994〕47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税征字〔1994〕4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讼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讼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
内税征字〔1994〕4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中有关报送范围、日期、内容的要求,不论盟市或旗县发生的复议、应诉案件及涉税应诉案件,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自治区税务局报送案件材料。
  二、内税征字[1992]312号文件规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统计表”从1995年起改为年度报表,仍按原格式填报,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20日前,1994报送时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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