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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字〔1994〕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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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TODP7zOhhDPe3VwQ5r8e9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字〔1994〕2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计字〔1994〕2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9-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票证使用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4〕2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计划单列市支行: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后税收票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机构分设后税收票证管理使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应按现行规定管好用好税收票证,加强对税收票证填开工作的管理,按照规定填写预算科目、预算级次和分成比例等项目,不得漏栏和简化,保证填票质量。
  二、在机构分设中,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票证的缴销、清理、分配工作。开票人员手中的税票尖全面清缴:不于适用的税票要清理封存,统一销毁;继续使用的税票要按机构分设后的业务量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使用。
  三、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使用的各种税收票证及收入退还书,应分别在票证右上方印有(或加盖)“国”字和“地”字明显际记,以便银行国库正确缴退库。
  四、各地国库部门收到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后,应按照财政体制及时划转款项,井将印有“国”字和“地”字标记的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分别归类整理,保证国税和地税两局能够正确记帐,按月与国库对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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