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税联字〔1994〕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分设后税收计会统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年内税收会统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最近:降下达调整后的1994年工商税收计划,请各地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国、地两局备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今年将分别考核两套机构的工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今年机构分设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工商税收收入,也要按两套机构各自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分解,报自治区国税、地税两局。
税收旬、月快报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在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同时,应送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汇总地方税务局的收入后,统—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送,在报送自治区国税局的同时,要少送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在报送月快报时,要按照文件附表要求的内容电话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管理的税收,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开票缴(退)当地中央金库,并按收入项目、级次与当地,户央金库对帐,其中属于地方收入部分由中央金库对帐无误后,划转地方金库;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税收,山地方税务局开票缴(退)地方金库,负责这部分收入的对帐工作(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款缴库对帐工作将由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分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专门下文明确)。
三、税务机构分设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按征收管理范围编制的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软盘)在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同时,送同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一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暂不包括原农牧业税部分),两套税务机构都使用原自治区税务局下发的会统报表及有关汁算机程序,报送时间不变,编表时按收入内容对号入库。
四、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94)内税计字 455号文通知,已将修改后的计算机软盘统一下发。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级机构应加强工作协调,互相提供会统报表确保在10月份报9月份税收会统报表时按新的规定统一上报。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构分设前后的税收会统衔接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明年税收计会统管理工作的意见,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反映,以便制定1995年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时参考
附:国家、地方税务局电月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