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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第1条第7款自2011年8月31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我区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级国家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理顺关系。强化税收征管,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税收任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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