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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旗、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盟市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1号《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10月7日全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电视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地方税收实际,现将1994年度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税收大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今年税收大检查是在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和税务机构分设后的新情况下开展的,这次税收大检查是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的需要。各级税务机关一下要认真学习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再鼓干劲,把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工作搞好。通过检查达到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促进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依法治税,推动改革开放,保持社会稳定、增强财政收入的目的。
二、加强组织领导。今年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大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进行。各级税务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大检查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为推动全区税收检查工作,区局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李子清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唐一雄副处长。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联系人:董志敏,电话:463299。 由于今年四季度同时开展税收大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积极行动,调动全体税务干部、合理调配力量、全面安排、突出重点。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税收大检查的范围是1993年10月至1994年以来发生的有关违反税收法规的问题,检查对象是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各种税收的各类纳税人。
检查重点:
(一)各类营业税纳税人;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三)屠宰税纳税人;
(四)假冒民政、福利、校办、集体、联营等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五)地方税欠税大户;
(六)普通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和个人;
(七)各盟市确定的其他检查重点。
四、检查步骤。
整个检查共分为4个阶段。即:宣传动员、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建制。
第一、二阶段工作仍按区局9月23日内地税征字(94)第23号《关于做好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94年度税收大检查各项准备工作的通知》安排进行。
第三阶段重点检查从10月20日开始至11月30日止。共40天时间。
第四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止。
这次检查,要求对管户100%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要求达到营业税纳税人户数的40%以上。
五、处理原则。
这次检查要以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进行检查处理。要坚持边检查、边核实、边处理、边入库。对于查出应交而拒不入库者,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触犯刑律的,移交有关司法机关查处。在检查工作结束时,查补税款入库存率要达到80%以上。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各地将阶段工作小结书面上报区局。
(二)从10月1日起,每15天汇总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大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汇总表内有关数字要包含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有关数字。
(三)整个大检查工作结束后10日(即95年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汇总表及3-5个典型案例书面上报区局税收大检查办公室。
(四)检查工作中的重大动态、典型事例各地可以“以方科收大检查工作简报”形式,随时通报。
(五)科收检查工作要注意与财政、国税、工商、审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工作,检查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通报,以利查处。
(六)科收检查要与落实区局三项目标,七项任务相结合,要与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相结合,要与加强党的建设和推进谦政建设相结合、要与提高征纳对方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相结合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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