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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发票换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1、为适应税务机构分设后发票管理的需要,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发票监制章的规格,样式印色与原发票监制章相同,监制章字样要由“××盟(市)税务局”改为“××盟市国家税务局”,新发票监制章由盟市按现行规定要求自行刻制,并将新刻制的发票监制章式样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备案。
2、普通发票按内税联字[1994]6号通知规定划分的范围及印制权限印制,凡需印制新普通发票的,由盟市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到指定的印刷厂自行印制,同时套印新的发票监制章;对旧的普通发票现有库存,可加盖“国税”戳记,继续使用到1995年年底。
3、《发票换票证》暂由盟市按一年用量印制,印制时要加盖新的发票监制章,于1995年1月1日启用。
4、原《发票换票证》可由盟市加盖“国税”戳记用到今年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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