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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办字〔1994〕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杳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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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AjC0peSgqavjIDgxFsbT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办字〔1994〕5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办字〔1994〕5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杳备案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杳备案事项的通知
内地税办字〔1994〕5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1994]288号《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杳备案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旗县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方税务局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查。
  二、各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知等,由制定机关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凡未单设税务法制机构的各级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法制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处(室)起草(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合签办公室后正式报批签发。上述正式发文同时送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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