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1994]288号《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杳备案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盟市、旗县人大和政府制定的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涉及税收的解释、规定、办法等,由本级地方税务局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查。
二、各盟市、旗县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在本辖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知等,由制定机关报送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三、凡未单设税务法制机构的各级地方税务局,有关税务法制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处(室)起草(或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的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合签办公室后正式报批签发。上述正式发文同时送办公室备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