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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4〕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发票承印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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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DVcUB5b5w43wLpcrWHV9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4〕130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4〕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发票承印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发票承印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4〕13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印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对承印发票的印刷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在审查承印发票厂家的资格时,要按内税征字[1992]484号文件关于发示承印厂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循的管理规定及承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等问题的要求办理,严格实地审查、逐级上报审批。
  二、《发票准印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级国税部门要在实地审查的基础上,将旧的《承印发票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审查印刷发票企业资格,对不具备承印发票条件或不能遵守承印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取消承印发票资格;对具备承印发票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在关资料报当地方管国税局,逐级审核后报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发。
  四、各地要将发票承印厂的申请书及审核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于12月1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发票承印厂审核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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