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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本文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发票印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将对承印发票的印刷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部门在审查承印发票厂家的资格时,要按内税征字[1992]484号文件关于发示承印厂必须具备的条件,遵循的管理规定及承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等问题的要求办理,严格实地审查、逐级上报审批。
二、《发票准印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各级国税部门要在实地审查的基础上,将旧的《承印发票许可证》全部收回,重新审查印刷发票企业资格,对不具备承印发票条件或不能遵守承印发票管理规定的,一律取消承印发票资格;对具备承印发票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在关资料报当地方管国税局,逐级审核后报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核发《发票准印证》。
三、《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核发。
四、各地要将发票承印厂的申请书及审核情况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于12月10日之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发票承印厂审核情况报告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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