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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征字〔1994〕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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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sVyA0baDrGhPqdUvMevyg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征字〔1994〕85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征字〔1994〕8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分设机构后,各地提出一些有关普通发票管理负责制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分设机构前原有的普通发票已经用完的盟市,可以套印新的监制章印制新版普通发票其中普通发票的格式、印色、底纹等仍按现行规定输。发票监制章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6号文件规定由区局统一制作,近期下发各盟市。
  二、分设机构前印制的普通发票凡没有用完的,可在一九九五年底前继续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为加强发票印制管理,对随印企业一律实行普通发票随印资格审查准印制度,具体要求:
  (一)原则上,一个盟市吸能指定一家企业印制。
  (二)发票随印企业向盟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承印普通发票申请,同意后持上述申请、盟市局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及本企业基本状况资料于94年12月20日前报送区局税收管理处。
  (三)经审查合格者,由区局颁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凡持由自治区颁发的《发票准印证》方可承印发票印制业务。否则,一经查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新印普通发票取消原“甲、乙、丁、戊”等区分经济性质标志。但为便于管理,发票要以旗、县、区为单位编号,并分类按行业印制发票票头。较大企业或用票量较大单位可将企业(单位——名称加印在发票票内,并按企业(单位)编号。
  五、新印制发票框外左侧同时加印“
  地方税务局
  号文批印、
  年
  月
  日
  印制厂印制”字样。
  六、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已颁布实行,根据上述办法及细则有关规定,自治区金融、保险、邮政、电信、铁路、民用航空、交通等部门单位随包租凭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及所有上述行业的集体、个人、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所用的专业发票及其他发票均从95年3月1日起统一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管理,届时,其他部门印制上述有关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为切实加强对这部分发票的管理,全区统一设计式样,请各盟市将上述发票设计式样、联次、用途说明等意见,务于12月20日前上报区局。
  七、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发票一律实行购票申请制度,《发票购领簿》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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