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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预字〔1994〕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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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CFtCIA3ABqhjdC4pQ+xVh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编号: 内财预字〔1994〕94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财预字〔1994〕94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1-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4〕942号

各盟(市)财政处(局),国税、地税局、中心支金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347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在地方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没有设自治区属征收局的地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做为自治区级预算固定收入就地上缴自治区金库;对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地方兴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改为地方级固定收入,就地缴入地方金库。有关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与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按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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