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国税发[1994]208号)及区局据此制定的《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1994年1月以来,各地为贯彻实施新税制,制定了许多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这些法规(文件)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切实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水平,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规定》,区局制定了《实施办法》。望各盟市、旗县国家税务局认真按要求做好备查备案工作。
1994年度的备查备案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在税收收入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更需要合理安排人员,对全年制定的文件进行清理、清查、统计上报,为1995年上半年对1994年度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的检查(区局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省区间互查)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