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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征字〔1994〕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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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L1FR5pz+2yaUH26OZgDb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征字〔1994〕10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征字〔1994〕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征字〔1994〕10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地区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报告制度的村注、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资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
  二、各地区要按照此报告制度的村注,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并将工作计划上报区局。年度(季度)终了后写出工作总结,每半年上报一次,上报时间为本年度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三、各地区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所附的三种报表,连同工作半年小结、年终总结一并上报。
  四、各地区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的重大案件立案后要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重大案件的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案件标准执行,其中查补税款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也列为重大案件。
  五、各地区要按照区局内地税征字(94)45号文件要求在报送年终总结时同时附报2-3个案例。
  六、今年1-9月份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一并填列到九四年度报表中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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