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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征管类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4号),本文自2012年12月17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
按内国税征字[1994]130号《关于发票承印厂重新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的有在规定,自治区国税局对各地上报的发货票承印厂家情况进行了审核,经审核,呼市国税局印刷厂等13家印刷厂具备了承印发票的条件和资格,同意印制普通发货票(承印厂名单附合),并由自治区国税局核发《发票准印证》,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启用,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1992年核发《承印发票许可证》作废。并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征管科统一收缴,在领取新证时上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批准的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普通发票承印厂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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