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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税审委字〔199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中介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1号《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税务代理制度是税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认真领会精神,提高认识,并切实加强领导。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盟市要相应成立税务代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税局征管科,其人员由国税、地税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
二、调查摸底、严格把关。为了使税务代理试点工作能得以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将首批考核认定一批税务师和代理机构。鉴于我区的实际情况,这次认定的范围是:税务师资格可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即包括四类中介机构,也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符合条件的);而税务师执行资格和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只在三个试点地区进行。由于这是一项新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困难多,因此要求各地一定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待自治区《税务师考核认定审批暂行法》和《税务代理机构审批暂行办法》等下发后,严格按有关规定、范围、条件、程序、手续等审查把关。
三、确定试点地区,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按照“既要勇于进取,又要稳步推进”的要求,经研究确定呼市、包头、赤峰三市作为我区税务代理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要精心组织、部署,并要在实践中注意摸索、总结经验,互相沟通交流,为下一步全面推行奠定基础。其他地区只评定税务师,暂不开展代理工作,但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积极协调、配合,有计划、分步骤地搞好这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我区税务代理试点工作将分三步进行:即第一阶段是95年1月底前为准确阶段;第二阶段是95年6月以前为考核认定阶段;第三阶段是从95年下半年开始为正式试点阶段。对此,各级国税、地税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我区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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