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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5〕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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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fVXPHJZGwyapIH0FNoer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5〕14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5〕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5〕1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0号《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发证范围仅限于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履行税务检查任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直接征管和税务检查工作的助征员、代征员(即协税员)原则上不发税务检查证,但确因工作需要盟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核发内芯加盖“临时”戳记的临时税务检查证。
  三、“税务检查证”以及《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九条所称“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和“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存款帐户许可证明”,均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式样统一制作、核发、管理。
  四、税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使用税务检查证,不得跨种类、跨辖区使用。
  五、原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税征字[1992]766号《印发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原有检查证使用到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换证时交旧领薪。旧证由盟市国税局集中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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