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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传发〔1995〕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仿伪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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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bYLNTxFVPb4pLk0gJznmp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传发〔1995〕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传发〔1995〕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仿伪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仿伪问题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内国税传发〔1995〕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和《关于报送普通发票防伪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现有发票、底纹纸、防伪纸的库存情况,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不得虚报,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填列在“汇总表”内(表附后)。
  二、各地区需增印的发票,一定要严格控制印量,不得超过一年用量。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浪费,从1996年起新印发票可按换版要求印制。
  三、各地务于4月10日前将盟市汇总表电传区局,后将这次清理、核实情况连同汇总表(包括旗县局的汇总表)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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