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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和《关于报送普通发票防伪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5]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认真清理现有发票、底纹纸、防伪纸的库存情况,要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不得虚报,核实后将有关情况填列在“汇总表”内(表附后)。
二、各地区需增印的发票,一定要严格控制印量,不得超过一年用量。为了减少损失、避免浪费,从1996年起新印发票可按换版要求印制。
三、各地务于4月10日前将盟市汇总表电传区局,后将这次清理、核实情况连同汇总表(包括旗县局的汇总表)及有关文字材料一并上报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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