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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字〔1995〕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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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DwEODCAX82Wy8kj9Sf1mc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管字〔1995〕14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字〔1995〕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管字〔1995〕14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协税员(包括助征员、代征员)是否核发检查证问题,可由各盟市地方物资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人员使用与地方税务局正式工作人员相同式样的税务检查证,每两年更换一次,其填写内容在“证号”栏号码前加注“临时”字样,在“职务”栏填列“助征员(协税员或代征员)”字样以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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