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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统字〔199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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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jM7uNkKHQOo4opaNocVIi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统字〔1995〕3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统字〔199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统计登记工作的通知
内统字〔1995〕32号

各盟市统计处(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5]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计单位登记制度的通知》精神,确保统计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统计注册登记工作,以形成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统计登记一条龙登记服务体系,建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联系制度。
  二、凡在1995年7月1日前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搞好统计注册登记。
  三、自1995年7月1日起凡新注册登记企业、注销、调销营业执照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在办理完成注册、注销、变更等登记手续后,办理税务登记前,持有关文件到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关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对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统计部门进行各种检查时三证缺一者,可依据自治区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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