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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传发〔1995〕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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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VZEqCw4hXqPP/TVcw7oW0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传发〔1995〕3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传发〔1995〕3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
内国税传发〔1995〕3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比例(即15%)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个别盟市、计划单列市如按规定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影响收入任务完成,需要调整抵扣比例的,可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建立月报制度。从8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将《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地度表》电传区局以便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地必须在7月15日前将上半年核实1995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和已抵扣的数额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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