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计划委员会关于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的通知
内财税字〔1995〕7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业务经费需要,可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税务和计划部门征管工作经费开妈”的规定,经研究,对提取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以下简称业务经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业务经费按实际入库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数额的3%按季预提,年终清算。征管经费的提取由财政部门审批,并与征收机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每季终了后,由征收机关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从同级国库办理退库,各级地方税务局对所提取的业务经费按四、三、三的比例分配,即旗县(市)地方税务局自留40%,上缴盟市地方税务局30%,上缴自治区地方税务局30% 。
二、各盟市、旗县(市)地方税务局将本级所分得的业务经费地方税务局60%、计委40%;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将分得的业务经费,地方税务局70%、计委30%,由地方税务局分拨同级计委。
三、业务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地方税务、计划部门征管业务的开支,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征管业务经费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计提,有关征管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行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