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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避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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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Y0/7hb/kW74uUGJc6f55/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避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国家税务总避征收管理司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稽字〔1995〕56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区避曾以内国税稽字[1995]524号文件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编表说明〉》的通知,交统一印发了统计表。由于总局征管司下发的稽查工作统计表竹 管工作报表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重复编报,区局决定只由稽查系列汇总报送,区局稽查分局和征管下再分别上报总局。因此,发下的稽查工作统计表需增加以下两项内容,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做好与有关科室的衔接工作;
  一、表二(5)的“其他违法案件”中的坚栏“户数”栏增加“其中;登记类、账簿类、申报类“;
  二、表三(1)的坚栏增加“税收保全执行情况”即“保全解除的户数和金额”和保全执行的户数和金额”。
  以上补充内容各地可另附表加以说明,并从1995年年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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