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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区局地税管字[1995]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仿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8号)和《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新版发票及时印制和启用,现将我区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订购工作通知如下 :
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我区地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一律由区局集中统一向总局指定厂家订购。价格以厂家到货价加适当费用(运输、保管、损耗)为基础确定,由各地向区局根据订货量一次结算。
二、上报数量,专用纸按发票联用量以吨计算;有色荧光油墨按要票联监制章及字轨号码用量按公斤计算,第一次统计按1997年一年本盟市用量统计上报。
三、上报时间。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调查本地区防伪用品的年使用量,并于1995年12月15日前务必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
四、在上报数量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联系订货、提货事宜。并将所指定人员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同订货单一同报区局备案。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制度,并设置专门普通发票防伪用品保管场地、运输设备及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六、按照总局有关通知,新版发票于1997年1月1日在全国同时启用,区局曾以文件形式周知各地。因此,现行黄色底纹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各地应严格掌握控制使用至1996年底前,以免造成浪费。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仿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略)
2、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数量统计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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