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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函〔1995〕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普通发票仿伪用品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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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YB02sGBDBsni5FjngCcS3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管函〔1995〕20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管函〔1995〕20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普通发票仿伪用品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区局地税管字[1995]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仿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8号)和《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新版发票及时印制和启用,现将我区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订购工作通知如下 :
  一、根据总局有关规定,我区地税系统发票防伪专用品,一律由区局集中统一向总局指定厂家订购。价格以厂家到货价加适当费用(运输、保管、损耗)为基础确定,由各地向区局根据订货量一次结算。
  二、上报数量,专用纸按发票联用量以吨计算;有色荧光油墨按要票联监制章及字轨号码用量按公斤计算,第一次统计按1997年一年本盟市用量统计上报。
  三、上报时间。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调查本地区防伪用品的年使用量,并于1995年12月15日前务必上报区局税收管理处。
  四、在上报数量的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联系订货、提货事宜。并将所指定人员的姓名、性别、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等同订货单一同报区局备案。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制度,并设置专门普通发票防伪用品保管场地、运输设备及配备专门管理人员。
  六、按照总局有关通知,新版发票于1997年1月1日在全国同时启用,区局曾以文件形式周知各地。因此,现行黄色底纹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各地应严格掌握控制使用至1996年底前,以免造成浪费。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仿伪措施的补充通知(略)
  2、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订购数量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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