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家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家业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印发关于农村牧区信用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务税所字〔1995〕610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业银行:
为适应税制改革和财务制度改革,加强农牧区信用合用社的财务管理,统一、规范核算行为,便于具体操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农银发[1993]2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40号《通知》规定,现将《关天农村牧区信用合用社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常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农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