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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6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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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2QqZ8t1Y8EhMO5PIbSjVr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字〔1995〕629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字〔1995〕6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5〕6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初稿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进入成本的审批权限,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根据实际征管情况酌定。
  二、信用社发生的现金资产损失,属于应由信用社报销的款项,经董事会或理事会批准后,应报旗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为适应城市信用社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减轻信用社的负担,信用社上交管理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最高限额暂定为1.8%。管理费提取比例确需超过最高限额比例的,事先应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信用社固定资产采取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报旗开旗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五、信用社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2]260号《集体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处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办法从贷款准备金中核销,呆帐准备金只限于核销放款本金。
  各地区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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