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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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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QXjONszDL/qfo9Un6Sy/d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12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量大,印制技术要求高,望各盟市局务必加强领导,搞好宣传,抓紧做好开机印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区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盟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局有关印制要求和技术标准等办理,具体规定和票样(复印件)附后。
  三、新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必须控制在一年的用量内。
  四、各盟市要将新版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于年底前报自治区局备案。
  五、各地在新版发票启用前应做好现存普通发票的清理、收缴、检查、销毁工作。关于发票检查的时间、内容、要求等自治区局将另行通知。
  六、新版普通发票于1997年1月1日启用。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及新版发票票样(复印样)(略)
  附件二:全区新版普通发票式样的有关规定。(略)
  附件三:使用安全油墨印制地方税票的动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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