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报表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1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了满足征管工作的需要,提供可靠、准确、有效的征管数字,提高征管报表的报送质量,避免重复填报、自治区国税局对征管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96年1月1日起,原征管报表(以内国税征字[1994]186号文所附)的表三《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半年报告表》、表四《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统一由各级稽查分局填报,征管口不再重复填报。
二、原征管报表的表七《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停报,按调整,修改后的新表样附表(一)(二)填报。
三、原征管报表的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半年报告表》、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半年报告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请按新的表样填报。
四、凡报表的内容涉及有关科(股)所业务内容的各有关科(股)所应积极提供填制,由征管科(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五、报表的报送时间及其它要求,仍按内蒙国税局《转发国家税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内国税征字[1994]86号)规定的执行。
附:1、填表口径补充说明(略)
2、表一《税务登记户数报告表》(略)
3、表二《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略)
4、表五《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略)
5、表六《税务代理情况报告表》(略)
6、附表(一)《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7、附表(二)《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