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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有关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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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1: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ufXoww3pRW8wuxtGCR45Kg==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有关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有关税政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168号

满洲里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满洲里市国税局对有关税政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满国税政管字[1996]25号)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以物易物”、“以物顶债”方式购进货物发生的进项税金申报抵扣问题,可参照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个人以牡丹卡支付的贷款,按照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付款方和抵扣凭证上的购货单位不一致,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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