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83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管理》通知(国税函发[1990]262号)及我区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加强税务机关对联运行业发票管理、治理整顿规范联运市场,现就“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启用票样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使用范围。“联运发票”只限于自治区联运企业使用.使用前,主管税务机关对联运企业旧存的发票进行彻底清理缴销。
二、印制及管理办法。“联运发票”监制章位置、印色、联次的印色及联次说明印制位置等有关印制问题,仍按照自治区《关于普通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管字 [1995]25号)执行。
“联运发票”由盟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管理。此版发票要严格控制印制数量,以使用至1996年底为限。
三、“联运发票”视同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所管理的其他普通发票一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办法、条例进行管理。
四、“联运发票”说明。
1、本发票为全国联运行业(包括联运企业和代办托运企业)统一使用的货运发票.
2、本发票为自治区联运企业开展业务对外收费结算凭证。
3、本发票一式五联,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填联次。
第一联:存根联 印色:黑
第二联:发票联 印色:棕
第三联;缴款联 印色:浅兰色
第四联:转帐核销联 印色,绿
第五联:统计联 印色: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