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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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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H/crXu8rS5QHhzd7t9PAi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3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术语规范》印发给你们,各地在换发或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术语规范填写列,以适应微机管理的需要。
  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如发现本《术语规范》有不准确或应列而未列入的用语,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由自治区局统一确认、修订。
  附件:税务登记术语规范
  一、在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填列、打印、统计有关税务登记“证”、“表”时,均应使用本术语规范。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中涉及同一项目的,均使用统一的术语,术语规范对上述两证一表中出现的同一项目,为避免重复,原则上只做一次解释,如遇特殊情况,按本术语规范中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税务登记证”正本使用的术语
  1、“纳税人名称”应填写纳税人全称,不能缩写,原则上与工商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填写一致。
  2、“纳税人地址”填写纳税人经营核算地的详细地址。
  3、“法定代表人”企业填写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必须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体工商户填写业主姓名。
  4、“经济类型”填写(1)国有经济;(2)集体经营;(3)私营经济;(4)个体经济;(5)联营经济;(6)股份制经济;(7)外商投资经济;(8)港、澳、台投资经济;(9)其他经济。
  5、“经营方式”即生产经营方式,填列:(1)采掘;(2)服务性加工;(3)工业性加工;(4)批发;(5)零售;(6)批零兼营;(7)代购代销;(8)进出口;(9)修理修配;(10)其他经营方式。
  6、“经营范围”: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分别填列“主营”项目、“兼营”项目。
  7、“有效期限”仅适用于临时经营户,具体期限应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要标明起止年月日,并加“临时”戳记。
  8、“国税字号”:字统一填列“内”标在“国税”与“字”之间,“号”统一填列新的税务代码(15位数),标在“字”与“号”之间。
  9、“发证税务机关”:批准发证旗县区(分局)以上国家税务局,此处需加盖印章 。
  10、“年月日”,批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日期。
  四、“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使用的术语
  1、“总机构名称”: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本注册企业的总机构全称。
  2、“总机构地址”:总机构的经营核算地的详细地址。
  五、“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规范用语
  1、“验证记录”:每年验证时,统一加盖“×年已验证”的戳记。
  2、“验证机关”:在标明具体验证时间后加盖负责验证的旗县区(分局)以上国家税务局“公章 ”即可。
  六、“税务登记表”使用的术语
  1、“税务代码”:属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纳税人适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在前面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构成的15位码。属于个体工商户适用于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
  2、“序号”:是税务机关内部对所属纳税人编制的7位属性码加上5位顺序码构成的12位码。
  3、“原税务登记号码”:对1996年12月31日前换发成新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按照所在行政区域所属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及顺序编制的15位码。
  4、“经济类型”本项不能按大类划分的口径填列,而应按小类划分的具体口径选择填列。即(1)国有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国有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2)集体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3)私营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私营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4)个体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中选择填列;(5)联营经济,本栏应从以下四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6)股份制经济,本栏应从以下两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经济,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经济,应从以下三项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独资企业”;(9)其他经济,本栏直接填列“其他经济”。
  5、住址:企业填办公地址,个体工商户填业主住址。
  6、所属行业:本项目不能按大的门类划分的口径填列,而应从中选择具体的类别填列,即:(一)采掘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煤炭采选业;(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5)非金属矿采选业;(6)其他矿采选业;(7)木材及竹材采运业。(二)制造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食品加工业(2)食品制造业(3)饮料制造业(4)烟草加工业(5)纺织业(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造业(7)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9)家具制造业(10)造纸及纸制品业(11)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5)医药制造业(16)化学纤维制造业(17)橡胶制品业(18)塑料制品业(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22)金属制品业(23)普通机械制造业(24)专用设备制造业(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6)武器弹药制造业(2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8)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29)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30)其他制造业。
  (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2)煤气生产和供应业(3)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四)批发和零售贸易业:本栏应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1)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商业(2)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3)其他批发业(4)零售业(5)商业经纪与代理业(五)其他行业:本栏内只填列“其他行业”。
  7、核算方式:本栏选择填列“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其他核算”。
  8、隶属关系:本栏应从下列分类中选择填列:(1)中央所属企业(2)省属企业(包括自治区、直辖市)(3)计划单列市属企业(只指省级)(4)地区局企业(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直辖市辖区、自治区辖计划单列市)(5)区属企业(自治区辖市辖区)(6)县属企业(包括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7)镇企业(8)乡企业(9)村办企业。
  9、注册资金:指纳税人验资报告中标明的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此栏除填列注册资金总额以外,还应在“固定”、“流动”栏内分别登记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0、所在乡镇(或村):指乡、镇、村办企业所在的镇、乡、村的行政名称。
  11、投资方式:从以下具体分类中选择填列:现金投资、实物投资、工业产权投资、专有技术投资、场地使用权投资、其他投资。
  12、申请登记提供的文件、证件、附件及说明: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并将这些证件、资料名称登记在本栏:(1)全国统一代码证书(2)营业执照(3)银行帐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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