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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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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8q8dgi5M9sf3qB+fREwO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发〔1996〕17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7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6-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17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原则上由各级主管地锐机关负责办理,也可由.盟市局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集中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准涂改。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原税务登记15位码1996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1997年1月1日启用新的统一代码。对1996年12月31日前补办和新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取得国税局赋予的原15位税务登记号后,地税局再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各地换证所需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由区局统一发放。
  三、这次换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内税联字[1996]9号)执行。
  各地应于换证工作结束后5日内将所收款项全额上解区局,并将“税务登记证换(办)证收费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区局。
  汇款请寄;
  收款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地 址:呼市大学东路2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院内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呼市分行
  帐 号:7181911421
  四、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次换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克服困难,确保这项工作于9月底前顺利完成,并将书面总结和《外同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于10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一处。
  各地要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对现有的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清理,摸清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加强对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保证涉外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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