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连铁路车站:
二国税字[1996]188号《关于对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经协商同意:就铁路过货税款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由铁路部门负责代征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恪尽职守,并严格按照拟定的《操作规程》办理。根据国家改革口岸联检工作,减少简化检验程序,加快货物通关放行的精神,不得使征税工作成为一道新的关卡,避免货物和车辆在口岸滞留。
特此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