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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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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3 10: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zy6yTn2UUzNYVrZGIPmxG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6-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关于对二连口岸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征字〔1996〕296号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二连铁路车站:
  二国税字[1996]188号《关于对铁路过货征税问题的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款流失,经协商同意:就铁路过货税款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由铁路部门负责代征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恪尽职守,并严格按照拟定的《操作规程》办理。根据国家改革口岸联检工作,减少简化检验程序,加快货物通关放行的精神,不得使征税工作成为一道新的关卡,避免货物和车辆在口岸滞留。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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