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6〕4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调查摸底,建立大户税收档案备案制度。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各地要于9月至10月底全面开展一次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区月均缴纳税款在三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均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建立并实行备案制度,以便及时掌握大户的税源动态情况,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二、此次调查摸底的内容应严格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情况调查表》及《大户备案资料表》所列明的项目进行。调查的时限分为95年度和96年度上半年。调查结束后各盟市局务于96年10月底以前将95年度犀96年上半年情况分两张表分别统计上报。表内涉及地税部门掌握的有关资料,请与当地地税局积极联系协商,收集齐全如实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