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88
  • Tax100会员 32603
查看: 585|回复: 0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8489
2020-6-23 10: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R8L3aWni24vNoTpsCmkWt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6〕45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涉外机构与人员问题。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通知》(内国税外[1996]350号)做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充实和调配人员,加强涉外稽查工作。需要变动涉外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件,须经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处参与或组织查处:
  (一)纳税人采用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300万元及其以上案件;
  (二)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其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偷骗税案件;
  (三)有税务人员参与的各种偷骗税案件;
  (四)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五)涉及跨地区的偷、避税案件;
  (六)盟市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自治区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对已作行政处理,决定需要转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务案件,应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