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6〕119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中心支金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精神,现将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内有关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属于此类代扣代收税款的主要包括营业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二、征收机关提取的代扣、代收手续费列入预算外收入,记入代征、代扣手续费项目。提取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代扣、代收人员的报酬、奖金及其它有关代扣、代收费用的开支等。代扣、代收单位收取的手续费收入的使用,按现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征收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手续费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代扣、代收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代扣、代收税款的税种和预算级次按月办理退库。年终,征收机关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提取及支付情况的报表。
四、支付的手续费由征收机关按照代扣、代收质量和代扣、代收税款的多少,按提取比例酌情支付。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 [1996]1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