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53号
各盟市旗县区、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以下简称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纳入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地税系统的机构、编制、人员和财务,实行垂直领导。全区地税系统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双轨运行,分别核算”的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税务经费分三级管理。自治区地税局为主管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领经费,核定预算,核拨盟市、计划单列市和直属机构经费;盟市、计划列市和直属机构为二级单位,向区局报令经费,核拨旗县和所属分局、直属征收局的经费;旗县市、分局和直属征收局为基层单位,向盟市、计划单列市报领经费。税务所(含所一级的分局)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旗县市局报销单位管理。上述三级统称为预算单位,都要建立独立的单位预算,组织管理本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四条 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核拨、筹集和使用,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核拨并合理安排预算资金,努力节约开支;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税收发展。
地税系统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经费来源与核拨、经费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考核与奖惩等。
第五条 系统财务是地税系统各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财务管理整个税务系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核拨
第六条 自治区地税系统的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即:人员机构经费、公用经费和征收业务费)、专项经费(包括基建经费)。
第七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系统经费划转和管理问题的通知》[96]内财预字第116号文件精神,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即大部分对盟市、计划单列市(含所属旗县、乡镇、苏木)当年组织入库的工商税收(包括增值税地方25%部分)、(不包括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筵席税)和农牧业四税(不包括契税)收入,按比例上解自治区财政,自治区财政按上解基数核定预算,逐月拨付自治区地税局。小部分按盟市,旗县(含乡镇)组织入库的车船税、筵席税、契税、个人所的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六税),分别由同级财政按“六税”实际入库数的一定比例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各盟市上解比例如“六税”挂钩比例由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1995]15号和自治区政府1996年71-78号主席令及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全区地税系统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内财预字第974号),农牧业五税按5%核拨或提退征收业务费。因此,无论是区局核拨的经费,还是各级财政按“六税”收入挂钩经费以及农牧业五税按5%核拨或提退的征收业务费,都是预算内经费,都要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的经费拨款,应根据核定的年度预算经费拨款。原则上采取分月拨村,各基层单位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收入科目,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报二级单位汇总,再报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人员经费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定员以自治区地税局人事处核定的人员数(包括正式职工、协税<助征>员和离退休职工)为准。定额按现行确定执行的标准和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各地由各级财政核拨的按“六税”收入挂勾经费和农牧业五税按5%提取的征经费,区局暂不作调剂,全部留各地安排使用,各盟市可在30%范围内调剂。
专项经费(包括基建经费)统一分配,专项核拨。
第十条 地方税务系统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代征,代收、代扣手续费,及其他有关收入,是地税经费的补充来源。预算外资金收入,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严格掌握开支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做到收入合法、合理。根据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规定,无论是预算外资金还是预算内资金,在财务管理上,都必须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支出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收支结余要转下年专项使用,严禁账外设账,乱开账户和设立“小金库”。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应严格履行税务经费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经费会计制度和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要认真执行单位预算计划,坚持两个面向,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少花钱多办事,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各项经费,充分发挥有限资金的效益,以促进税收事业的发展。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在核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内从严控制不得随意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反对铺张,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三条 国家总局农税局核拨的农业税征收经费由各盟市财务装备科设专户办理具体收支事项,由农税征管科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分配意见,保证用于基层农征人员业务培训、票证印刷、政策宣传以及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其它各专项经费,也要遵照本原则执行。不得另立账户、单独开支,单独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地税局的往来款项,要严格控制,及时结算,对预付款必须按照符合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或协议书执行,业务终了及时结帐,扣回预付款,无合法依据,不得预付。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局发给税干、职工及协税(助征)员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自治区、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各级地税局应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进行全面的清理、结帐,并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决算,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根据财政要求,财务报表规定为月报、季报、年报三种,报出日期分别为每月的5号、每季的15号、次年的20号送区局。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各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现税收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十八条 各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
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局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资产验收、领发、保管、出入库和调拨登记手续,定期检查、对帐,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基本建设管理
1、凡是需要新建或改扩建办公用房的单位,必须先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包括规模、经费预算、资金来源等),由盟市排序后,再报区局审批。
2、所有基建项目,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当地计划审计部门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设计、施工手续。
3、建设规模:根据人员编制情况,盟市局(含单列市),一般控制在2000-3000平方米以内;旗县市局(含科级分局),一般控制在1500-2000平方米以内;税务所及所级分局,一般控制在200-500平方米以内,特殊情况另定。
4、经费来源应由当地政府或财政,建设单位和上级地税部门共同筹资。
5、所建项目规模及经费一经确定,不准变更。建设完成后写出书面建设报告,连同经费决算上报区局,区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情况,组织验收评比,对评为盟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单位,给予工程优质奖励(奖励办法另定)。
(二)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
1、各级地税局的业务用车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车辆编制办公室、内蒙古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业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所定标准、数量执行。
2、各单位配备车辆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进行,必须要有编制、控购,并在规定排气量标准之内购买。
3、实行车辆购买报批制度。凡各单位购买20万元以上的车辆,由区局审批;20万元以下的车辆由各盟市审批,未经审核批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列编和拨付经费。
购买摩托车,要根据实际需要,由盟市、旗县在统一编制数内,从严掌握,并办理有关手续,制定管理措施。
(三)对较贵重的专用设备,通讯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维护,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办法,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二条 一切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各单位要分别按照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的不同区别,对新建立、分立、合并、撤销的单位,适时进行不同登记。同时要严肃认真地搞好一年一度的“产权年度检查”、“年度报表”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完全完整。
第五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各级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侧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工作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动态分析等多种方法,通过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盟市地税局要定期开展对本级和下一级税务经费的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地税局、各盟市地税局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财务部门每年应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进行自查和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各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各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各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保证税收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从1997年开始,区局将按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对各单位财务工作,遵章守纪、落实制度、日常工作、统计报表、上报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突出的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和工作遭受损失的单位和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局要根据机构分设后“三定方案”的机构设置和业务的实际情况,健全财务管理机械,充实财会人员。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区局各直属机构,凡单独设财务装备部门的单位,系统经费由财务装备部门统一管理;没有单独设财务装备部门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旗县局,分局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局经费管理部门除各级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负责外,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各局必须是做会计出纳分设,钱帐分管。对现有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并对财会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平。并对财会部门的负责人任免、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局的财会人员,特别是会计人员要持证上岗,要严格遵守《会计法》,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要求,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依法照章办事,维护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记帐、算、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做到开支合理,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目健全,数字准确,及时如实向领导和上级汇报,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税局、区局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后,以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