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7〕5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国税函[1997]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为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打印和填写,根据总局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纳税人识别号中区分主码位与校验位之间的“一”符或“()”符等均省略不打印。
二、已换办登记证的税务代码不再变动,新换办登记证的税务代码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