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涉外税收稽查检查范围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7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稽查工作,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对涉外税收的稽查检查范围明确如下:
一、单独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呼市、包头市和满洲里市),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由涉外税收部门负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设置涉外税收机构的地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可由当地稽查部门统一负责。
二、自治区地税局呼和浩特税务稽查分局、包头税务稽查分局和赤峰稽查分局是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稽查机构,代表自治区地税局行使税务稽查检查职能,可以对各自辖区内的涉外税收进行稽查检查。
三、各稽查部门对涉外税收进行稽查检查时,应出示涉外税收专用检查证,并严格执行涉外税收政策和统一的涉外的税收审计规程、检查规程。要按总局的统一要求上报年度涉外税收检查情况和偷避税案例,并加强涉外税收偷税、避税情况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