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征管报表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1997〕16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征管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对征管报表进行了重新调整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送时间。为了提供及时有效的征管数字,征管报表报送时间,上半年改为5月30日之前报出,下半年改为11月30日之前报出。
二、报表表式按本通知所附6张报表进行填报,原表三、表四《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半年报告表》、《税务检查情况报告表》仍统一由各级稽查分局填报,征管口不再重复填报。
三、对原征管报表的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半年报告表》附表(一)、(二)《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请按新的表样及填表口径补充说明进行填报。
四、凡报表的内容涉及各有关科(股)所业务内容的,各有关科(股)所积极配合,认真填制后由征管科(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
附:1、填表口径补充说明。)(略)
2、表一《税务登记户数报告表》(略)
3、表二《发票管理情况报告表》(略)
4、表五《涉税治安刑事案件查处情况报告表》(略)
5、表六《税务代理情况报告表》(略)
6、附表(一)《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7、附表(二)《税收征管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