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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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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2123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04〕160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6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60号

失效时间:2008年01月31日
失效原因:1.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本文件自2009.01.01日起废止。 2.全文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猎豹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 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5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6470F、cFA6470H型轻型越野车,在2003年4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猎豹牌cFA2030c、cFA2030D型轻型越野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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