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流字〔1997〕18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在97年4月《内蒙古政报》印发)。现就提高营业税税率的具体征管事项,结合自治区实际通知如下:
一、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提高税率的部分采取分级征收管理的办法。即:旗县级以下(含本级)金融保险企业向旗县级国税部门申报纳税,盟市级金融保险业向盟市级国税部门申报纳税(盟市级国税部门没有征收机构的可委托旗县级国税部门征收),自治区级金融保险企业本身业务的应纳营业税委托呼和浩特市国税局征收。对于个别银行、保险公司旗县级分支机构由于会计改革,不进行一级财务核算的,经盟市级国税部门同意,可由盟市级金融企业汇总向盟市级国税部门申报纳税。
二、各级金融保险企业应向当地方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各大银行、保险企业的分支机构可办理注册登记),具体办理的程序手续按同国税征字[1996]215号、343号和3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金融、保险企业的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按季申报缴纳,季度终了后10日内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税事宜。征税过程中,要注意与地税局密切联系。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这部分税款所使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自治区国税局统一印发。
五、因文件下发较晚,1997年第一季度的应纳税款已过纳税期限。接本通知后,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落实征收工作,原则上于四底前征收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