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直属驻呼企业税费收入的划分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预字〔1997〕392号
呼市财政局、呼市国税局、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局:
根据内政发[1994]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分税制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自治区直属企业(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下同)交纳税费收入的归属及征收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类直属国有企业交纳的所得税是自治区财政的固定收入,要全部缴入自治区金库,其中:驻在呼市的企业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驻在其他盟市的企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就地缴入自治区级金库。
二、1994年1月1日以前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国有性质)交纳的工商税收及教育费附加,作为当地财政固定收入,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缴入当地金库;交纳的所得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1994年1月1日以后投产经营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交纳的工商税按照“区别情况、抓大放小”的原则,一般企业交纳的工商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缴入当地金库;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交纳的工商税,属自治区级财政固定收入,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缴入自治区级金库,其中增值税25%部分由国税局征收,交自治区级金库。所得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自治区各类企业(不区别兴办时间)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属当地财政固定收入,自治区重点企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管局负责征收,缴入当地金库。
五、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1994年1月1日以后新投产经营的自治区重点企业第一批名单
1、内蒙古化肥厂
2、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3、内蒙古天元商厦及其所属企业
4、内蒙古银贺商城
5、内蒙古九州商厦
6、内蒙古立达工业品批发市场
7、内蒙古大公实业总公司
8、内蒙古商粮集团总公司
9、内蒙古物资集团总公司
10、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贸集团总公司
11、内蒙古创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
12、草原明珠大酒店
13、内蒙职业教育文化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