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收征管改革报告制度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5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全区征管改革进展情况,更好的指导和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建立全区税收征管改革报告制度,现将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制度的范围: 全区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均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各地区分管局长要亲自抓此项工作。
二、报告制度的内容:
(一)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情况,包括实施方案的制定,宣传、落实情况,领导机构情况,各地区征管改革的基本情况,过去改革情况及特点。
(二)征管改革的具体进展情况,包括纳税人主动申报、办税服务厅(室外)建设、计算机配置、征管软件使用、税收任务完成、纳税户管理、稽查检查工作开展、机构职能人员的调整转换、征管制度建设、协税护税、税法公告、为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情况。
(三)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情况,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国税、工商、金融、邮电、技术监督、民政、公安、检查、法院等部门。
(四)征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解决的办法及合理化建议。
三、报告制度的时间:
各地区每年要报告两次,上半年于7月1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告要彩局面形式(包括“税收征管改革情况报告表”)
四、报告制度的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征管改革报告制度,要指定志人负责此项工作,要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际工作情况,报告材料要有内容、有分析、有体会、有建议、语言流畅,逻辑性强,并按时报送。
(二)各地区也要相应建立报告制度,层层上报,以指导和推动征管改革工作。
(三)认真填报“税收征管改革情况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