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和深化城镇、农村特区税收征管改革两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17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198号),本文自2007年7月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1997]27号已经印发。为了深入贯彻方案精神,自治区地税局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镇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特区接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内政办发[1997]27号和内地税发[1997]83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5月份全区地税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地方税务部门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抓税收征管改革工作;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的具体情况于6月底前书面报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