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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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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FHznsEJ5HFQhwEa5nyTQr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文件编号: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7-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计字〔1997〕34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金库各盟市中心支库、计划单列市支库: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严格国库制度,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有关提支代征手续费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 217号文件执行。
  二、对于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177号文件办理,“原来有关代征手续费的提支规定继续执行”;财政部(79)财税字第153号文件已作明确规定,征收机关可在实际代征的工商税款中的百分之五范围内直接到金库办理提取退库,各盟国库、征收机关应严格手续,按政策规定办理。
  三、按照国务院国办发(97)1号“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针对农村地域较广、税源相对分散的特点,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农村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或农村信贷员、村干部以及其他适合的人员代征定期结报税款,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附件:1、财预字[1994]217号
  2、国税发[1994]177号
  3、财税字[1979]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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