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欠税公告作用,督促欠税人及时缴纳欠税,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欠税公告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规定 | 征求意见稿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 欠税公告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本办法公告的欠税不包括税款滞纳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的除外)和罚款。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县以上(含县)税务局。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局(分局)。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
第六条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 删除 |
第七条 对按本办法规定需要由上级公告机关公告的纳税人欠税信息,下级公告机关应及时上报。具体的时间和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 删除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本金、已缴欠税本金未缴纳对应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
第八条 公告机关在欠税公告前,应当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重点要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 第六条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将欠税信息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九条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欠税;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
|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的产生、执法程序及文书、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
第十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
第十一条 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各级公告机关应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加强欠税管理。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十二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
第九条第三款 公告决定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删除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 删除 |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____年__月__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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