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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追踪破网络主播偷税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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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追踪破网络主播偷税迷局

时间:2025年07月02日
来源:《中国税务》
作者:王辉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近期查办一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涉案主播陈某某通过多地注册个体工商户、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多列支成本等多种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稽查部门运用“数据穿透式分析、跨区域信息交互、说理式执法攻坚”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从异常纳税申报中抽丝剥茧,历经资金溯源、证据固定、政策释明等关键环节,成功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286.12万元。

多地设企藏玄机
陈某某系某网络直播平台签约主播,由团队拍摄、制作并在某网络视频平台发布个人日常生活视频进行引流,同时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取得直播打赏分成收入。
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以陈某某为投资人和实际经营人的多家个体工商户呈现异常特征:注册地址分属海南省、天津市、浙江省三地,经营范围高度相似(均为信息技术咨询、视频制作等),但征管方式不同(分别为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查账征收)。更值得关注的是,陈某某的银行账户资金来源涉及4家不同地区企业,与其同某平台签署网络直播独家合作协议的事实明显矛盾。
检查人员通过走访直播平台企业及直播行业从业人员了解到,陈某某作为拥有70万粉丝的网络视频主播,主要通过“短视频引流+直播打赏”模式变现,2021年至2023年累计取得直播收入逾千万元。然而其纳税申报数据显示,陈某某同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年均仅7.26万元。进一步结合资金流、发票流分析发现,陈某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数据中列支的成本费用也存在疑点。

数据穿透破迷局
检查人员首先追踪了陈某某取得收入的真实来源。通过向北京市税务部门发函协查,并对涉案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全链条核查,检查人员发现转账给陈某某的资金最终均来源于某直播平台,但不同年度的结算方式有所不同:2021年、2022年由陈某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与直播平台直接结算,2023年由陈某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与合作单位W公司结算,W公司再与直播平台结算;在此过程中,陈某某取得的部分收入通过第三方委托代征税款,未计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总额。
在核查海南省、天津市、浙江省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其中存在较大异常:2021年陈某某实际年收入为3044714.52元,而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核定为每月98000元,换算后发现仅约为其实际收入的1/3;其填报的部分成本费用无合法有效列支凭证,资金流向也缺乏实质性业务支撑;列支“医美、名牌包”等个人生活性支出22万余元,与实际经营无关。
在诸多事实证据支撑下,检查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通过询问陈某某,检查人员得知,陈某某缺乏足够的税务知识和技能,法律意识淡薄,财务事项及纳税申报均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代办,其本人对纳税申报情况不甚了解。

说理执法显成效
针对陈某某所讲述的情况,检查组向其摆事实、讲道理、明依据,让陈某某逐渐认识到,中介机构提供的是财税业务代办服务,陈某某仍然是责任主体,其通过“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多列成本等方式非法降低税负的行为,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偷税行为。
检查人员就核定征收相关政策向陈某某进行了重点阐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具体到本案,陈某某实际经营额已经超过定期定额20%以上,其应当在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时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而陈某某在远超定额的情况下并未到税务机关作相应变更。根据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需要依法开具发票、取得成本费用凭证,设置相关的账簿资料,而陈某某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却并未依法设置相关账簿资料。本案中,陈某某利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税款的金额占到查补税款总额的95.21%。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陈某某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案例启示
网络主播陈某某将财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全权委托涉税中介机构处理,放任中介机构违规套用核定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这是网络主播逃避缴纳税款的典型违法手段之一,在近年查处的网络主播涉税违法案件中具有代表性。本案的查处,对规范新兴行业发展,以查促管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是加强核定征收的日常监管。本案中,陈某某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定为定期定额户后,其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的收入额就远超定额,但陈某某未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超定额应缴税款的纳税申报,进而少缴税款。核定征收方式为小而散、小而多的纳税主体提供了便捷化的纳税体验,但有些行业从业人员虽然散、多,但实际上并不小,尤其是一些新兴行业,在发展初期就自带“流量”,核定征收往往是在低估其营收能力情况下作出的征收方式选择。因此,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加强日常监管,尤其是要关注其发票开具情况以及资金流情况,发现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况,要及时敦促纳税人依法办理有关纳税事项。
二是规范落实核定征收方式。本案中,陈某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其2021年收入额超过定期定额未办理申报,检查人员依法要求其提供成本费用的列支凭证,但因其未设置账簿资料,陈某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成本费用列支凭证。实务中,部分纳税人持有一种观念,即核定征收不需要设置账簿资料、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提供成本费用凭证等,导致在税务机关对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施检查时,一些纳税人存在没有账簿资料、成本费用凭证严重缺失等情况,以致在依法变更征收方式时,无法提供成本费用列支凭证,既对税收监管造成不便,也不利于保障纳税人自身权益。税务机关要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合规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意识,规范纳税行为,有效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管理。近年查办的涉税违法案件中,屡屡出现涉税中介机构的身影,有些涉税中介机构利用新兴行业税收监管措施存在的不完善,游走于涉税违法的边缘地带。针对此类涉税中介机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涉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增强涉税中介机构既是纳税人的服务机构又是税务合规先行者、法治公平维护者、税惠政策落实者的意识,更好地共同构建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点评:

点评人:胡斌勇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税收征管方式是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职能,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具体方法和形式,既要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又要兼顾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便利度,从而更好提升税收工作质效和广大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直播行业纳税人往往经营规模小,欠缺财税知识,在经营过程中面对财税等专业性业务时,常会选择全权委托涉税中介机构代理等方式。受委托的涉税中介机构出于便于操作、减少工作量等考虑,可能积极寻求较为“简单”的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甚至在税务总局明确网络主播行业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情况下,依然想方设法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本案中,陈某某2021年虽然被认定为定期定额户,但是实际收入额远超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月98000元经营额,未按照规定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造成少缴税款,2022年又违规套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式少缴税款;两年内利用核定征收方式少缴税款的金额占全案查补总金额的95.21%,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税收安全。
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是为更好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服务的,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同时,更要保证国家税收安全。采取便利化的征管方式要做好日常监管,不能一“核”了之,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态及时调整。
纳税人也不能因为适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就成为“甩手掌柜”,同样要按照税法规定设置、保管账簿资料,以供税务机关监督核查。当出现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情况时,要及时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据实做好纳税申报工作,防范涉税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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